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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甄连芳与刘天军、关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连芳,刘天军,关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甄连芳,男。被告:刘天军,男。被告:关丽玲,女。原告甄连芳诉被告刘天军、关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连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天军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刘天军、关丽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连芳诉称,2013年3月27日,被告刘天军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做生意,借期2个月,现还款时间早已过去,被告分文未付,所以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天军辩称,我不承认这个帐。这个款我已还了。条是我打的,帐对,字是我签的,帐已还了。告关丽玲没有道理,2014年4月27日我已经离婚了。被告关丽玲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被告刘天军向原告甄连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7日到2013年5月27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由案外人王义宽担保。后被告违约,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另查,被告刘天军称于2014年4月27日与被告关丽玲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甄连芳起诉后申请追加关丽玲为本案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此笔借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天军、关丽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甄连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3年3月28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天军、关丽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义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