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何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陈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保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