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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胡飞与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飞,储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胡飞。被执行人:储小文。胡飞申请执行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储小文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储小文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老街支行存款账户1000××××上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