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爽与刘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爽,刘国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姜爽,女,1968年1月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刘国立,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爽与被告刘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国立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存款2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国立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树忱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