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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岩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行初字第8号原告赵岩。委托代理人程晓玉,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文栋。委托代理人邢瑞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谭虎彬,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魏庆斌。委托代理人杨晓昕,江苏宇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岩诉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魏庆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2015年4月1日原告赵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岩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岩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岩负担。审 判 长  徐 滢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焦元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