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谭娜与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尹显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娜,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尹显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926号原告谭娜,女。被告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尹显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娜与被告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尹显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开庭审理后,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娜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尹显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谭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 静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人民陪审员 蔡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