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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江海辉与赵太伟、曾凡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辉,赵太伟,曾凡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江海辉,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金坑乡湖溪村村民。被告赵太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曾凡廷,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一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辉与被告赵太伟、曾凡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江海辉负担。审判员  张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连爱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