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江海辉与赵太伟、曾凡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辉,赵太伟,曾凡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江海辉,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金坑乡湖溪村村民。被告赵太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曾凡廷,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一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辉与被告赵太伟、曾凡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江海辉负担。审判员 张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连爱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