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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丽芳、任建华与罗亮全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南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芳,任建华,罗亮全,林丽芳,罗炜登,廖嘉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58号异议人(案外人):张丽芳,女,壮族。原告:任建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浩华,系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亮全,男,汉族。被告:林丽芳,女,汉族。被告:罗炜登,男,汉族。被告:廖嘉颖,女,汉族。本院在审理(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9号案,即原告任建华与被告林丽芳、罗炜登、廖嘉颍、罗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在被告罗亮全占有的登记在其与案外人张丽芳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22号十八座608房(以下简称“608房”)的份额,张丽芳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法院解除对608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罗亮全于2011年9月6日已经离婚,608房已协议归异议人所有。因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故房屋未过户。以上事实已被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异议人已将608房附着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异议人发现房屋被查封。罗亮全的全部债务与异议人无关,请法院解除对608房的查封。异议人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原件1份、(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930号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一份、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原件一份、房地产权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其异议主张。经审查,本院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任建华与被告林丽芳、林汝根、廖嘉颖、罗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亮全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9-1号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罗亮全银行存款1071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据此于2015年1月8日查封了被告罗亮全享有的608房的份额。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被告林汝根变更为罗炜登。另查明,608房登记在异议人张丽芳与被告罗亮全名下,两人各自占有份额为1/2。张丽芳与罗亮全曾为夫妻关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受理张丽芳诉罗亮全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930号]。在审理过程中,张丽芳与罗亮全达成和解协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930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具体内容为:“原告张丽芳与被告罗亮全自愿离婚;二、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22号十八座608房的房屋以及家私、电器归原告张丽芳所有,原告张丽芳补偿180000元给被告罗亮全,房屋的按揭款、过户的费用等由原告张丽芳负担,180000元的还款方案为:1、原告张丽芳于2011年10月1日前向被告罗亮全支付50000元(其中30000元用于偿还粤EGH8**吉利牌轿车的按揭款,实际向被告罗亮全支付20000元);2、剩余130000元分五年支付,原告于每年10月1日前向被告罗亮全支付26000元;三……”。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11年9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5日,608房附着土地使用权已变更登记至张丽芳一人名下。608房现仍登记在张丽芳与罗亮全名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虽然608房尚未变更登记至异议人一人名下,但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608房归异议人所有。而且,至目前为止,异议人并非本案被告,本案亦未裁定对异议人财产予以保全。因此,本院对登记在被告罗亮全名下的608房的份额予以查封,无法律依据。本院应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罗亮全名下的608房的份额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对登记在被告罗亮全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22号十八座608房的份额的查封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健辉审判员  郭敏谊审判员  敬志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有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