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梨树县林业局与李军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三元木业有限公司,张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三元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弼,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小城子镇长山堡村*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弼给付欠款本金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博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