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非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代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66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非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云景某:局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薛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代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马某、代某征收社会抚养一案,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南计征字(2014)52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南计征字(2014)52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