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石文兰与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兰,杨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石文兰,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杏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石文兰与被告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雅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倩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杏丽、李莉,被告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文兰诉称,2014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路某号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现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被告赔偿原告房款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帆辩称: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均属实。因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全权委托,没有马上过户。后我知道房屋可能被查封后又及时通知了原告,原告自己怠于办理过户,现房屋被查封属实,愿意协助解决,但我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原告石文兰为乙方(买方)、被告杨帆为甲方(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路某号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总价62500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支付给乙方10万元。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须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或处分权,能完全支配及处分。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买方一次性付款,购买该物业,包含装修、家电,含租约,在2014年10月17日买卖双方在公证处办理完公证后,买方支付完卖方房款,卖方保证在以后如买方需办理手续时,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重庆市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2014)渝证字第48773号】,载明杨帆、周某某(杨帆丈夫)委托石文兰全权办理案涉房屋的买卖、过户、按揭手续、抵押等与房屋相关的一切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房款62500元,原告交付了房屋。另查明:因杨帆涉及其他民事纠纷,该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银行流水凭证、公证书、房管局档案查询结果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4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案涉房屋已被司法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要求根据合同第5条约定,该约定是对房屋交付的约定,双方对房屋实际交付无异议,双方争议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约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办理公证的义务,且合同关于无法办理产权的违约责任并未约定,原告也未举示具体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石文兰和被告杨帆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石文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被告杨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雅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倩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