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陆佳凤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佳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陆佳凤,女,2001年8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张美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负责人肖建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陈琴,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佳凤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佳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佳凤负担。审判员 汤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