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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贾某某。被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沈素艳,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臧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