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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植多海与唐健勇、禤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多海,唐健勇,禤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植多海,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被告:唐健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被告:禤少娟,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白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植多海诉被告唐健勇、禤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多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凯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钱颖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