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植多海与唐健勇、禤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多海,唐健勇,禤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植多海,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被告:唐健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被告:禤少娟,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白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植多海诉被告唐健勇、禤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多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凯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钱颖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