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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晓军、许春莉、孙会强、刘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许xx,许x,孙x,刘x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培欣,女。被告许xx,男。被告许x,女。被告孙x,男。被告刘x,男。本院在审理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许xx、许x、孙x、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志翔代理审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杨生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