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建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陈庆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耕树,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元,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建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学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