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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吴杰雄、余毅...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雄,余毅,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吴杰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余毅,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振金。被执行人: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徐锋。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廖锐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单方为吴杰雄、余毅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朗晴新街6号2601房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二、单方为吴杰雄、余毅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与执行依据一致)审判员  蒙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