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虎林与雷雨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虎林,雷雨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吴虎林。委托代理人:王早林。被申请执行人:雷雨洲。委托代理人:陈永琴。申请执行人吴虎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雷雨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建设局职工住宅楼一单元601室的装修物,恢复房屋原状,交原告吴虎林管理使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给被申请执行方做工作,被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经给申请方判给了,让执行人员看着执行就成了,装修的花费他们不要求赔偿,也不拆除,由申请执行方使用支配。2015年3月27日,执行人员电话通知被申请执行方,被申请执行方表示让法院执行,他们不来执行现场了,同意将房子执行给吴虎林。当天执行人员将执行标的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建设局职工住宅楼一单元601室交付申请执行人吴虎林的代理人王早林。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重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