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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吴怡民与杨丹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5立保155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民,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155-1号申请人:吴*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黄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平,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杨*梅,住广州市番禺区。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吴*民与被申请人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7日将申请人吴*民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吴*民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杨*梅价值394471.58元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梅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丽江花园*阁3座107房(产权证号:02××80)的房产作为财产线索。担保人郭旭虹提供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238号B1353的商铺(产权证号1400892**)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旭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238号B1353的商铺(产权证号1400892**);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杨*梅价值394471.58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