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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XX与朱毛毛、高庆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朱毛毛,高庆荣,解爱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毛毛。被告高庆荣。被告解爱川。原告XX与被告朱毛毛、高庆荣、解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高庆荣、解爱川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毛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4年9月3日,第一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无万元,有第二、第三被告为其担保,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二分,随要随还。担保期限直到借款本本息还清时为止。可是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三被告相互推诿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毛毛未答辩。被告高庆荣、解爱川辩称,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上明确规定,如被告朱毛毛无力偿还借款,才由担保人偿还,另外要求追加被告朱毛毛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朱毛毛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高庆荣、解爱川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XX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月息贰分,随要随还,担保人担保期限直到此笔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借款人:朱毛毛担保人:高庆荣解爱川20**.9.3。”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存1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高庆荣提供一份录音,拟证明原告在录音中称朱毛毛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才由担保人偿还,涉案担保为一般担保不是连带担保,对此原告不予认可。此外,被告高庆荣、解爱川称朱毛毛已偿还借款4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的一张借条、转款凭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朱毛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朱毛毛偿还借款,被告朱毛毛应当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涉案借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现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存有争议,原告和担保人之间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担保人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是否主张被告朱毛毛的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原告在法律规定法律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被告高庆荣、解爱川要求追加朱毛毛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已还款4万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毛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庆荣、解爱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