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某公司员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袁某某在某银行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荣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