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执民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邢洪增与邢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洪增,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执民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邢洪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望金,浙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俊。申请执行人邢洪增与被执行人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绍嵊长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俊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已提起协助布控。目前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为325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325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