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杭州市凯元电器公司职工,住诸暨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蔡某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暨阳街道袁家驶往店口镇方向,18时52分许,途经江藻镇琢玉村地方时与李某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指控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蔡某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暨阳街道袁家驶往店口镇方向,18时52分许,途经江藻镇琢玉村地方时与李某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驾驶员李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调查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案件信息列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车辆放行通知书、医疗证明单、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陈某均、李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录像资料等证据所证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承担了被害人李某的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合计36992元,赔偿了李锋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伙食费合计12000元。该事实有本院依法收集,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证明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辆损失清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案发后能自首,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金飞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人民陪审员 朱赛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学旦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