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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昌军与丹江口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军,丹江口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周昌军,男,生于1966年2月19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泽定,男,生于1956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办理立案、出庭参与诉讼、签收法律文书、依法维护当事人权利。期限至一审案件结案止)。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办理立案、出庭参与诉讼、签收法律文书、依法维护当事人权利。期限至一审案件结案止)。被告:丹江口市林业局。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庆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旭东,男,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警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答辩、提出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周昌军不服被告丹江口市林业局(以下简称:丹江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丹江林业局于2014年10月30日对原告周昌军作出的鄂丹林罚书字(2014)第(0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17株香樟树苗木(折价5440元),并赔偿扣留红枫树苗损失1008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日向丹江林业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并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组成由薛金凤担任审判长兼主审、审判员李永昌、人民陪审员曹占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昌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泽定、朱宇光,被告丹江林业局委托代理人蒋旭东、李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丹江林业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了撤销其于2014年10月30日对原告周昌军作出的鄂丹林罚书字(2014)第(0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向原告周昌军送达。原告周昌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林业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昌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军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林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昌军负担。审 判 长  薛金凤审 判 员  李永昌人民陪审员  曹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