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洪艳与被执行人刘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汉族,辽宁省辽阳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以被执行人刘某将借款全部还清、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龙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