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丹申请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丹被执行人: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劳人仲字(2014)第48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79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