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执民字第16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浙江普达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浙江普达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敏,王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临执民字第168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537号,组织机构代码84376638-9。被执行人浙江普达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杨桥村。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530号。被执行人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丹城天安路(宁波滨海学校内)。被执行人郑敏,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象山县人,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300号。被执行人王媜,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10幢2单元102室。本院(2014)杭临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普达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敏、王媜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海城阳光苑2幢2单元204室、304室、3幢2单元204室、304室住房四套,丹阳路495-497号、517号、521-523号、537-539号、559-561号、天安路564、566、568、570、572号营业房六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