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邓天华申请徐远寿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天华,徐远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邓天华,男,生于1951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居民。被执行人徐远寿,男,生于1962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远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远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远寿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存款2196元及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