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开红、刘晓梅与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开红,刘晓梅,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确字第6号申请人王开红,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申请人刘晓梅,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申请人程亮,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开红、刘晓梅与申请人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开红、刘晓梅与申请人程亮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5年4月1日经临泽县鸭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的内容为:一、因程亮在周末放假期间邀请他人饮酒属个人行为,故与其它任何单位、个人无关,发生事故程亮自愿承担责任。二、由程亮一次性给付王开红家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1.2万元(壹拾壹万贰仟元整),不足部分由王开红、刘晓梅自行承担。三、付款方式及时间:经双方协商,款项分两次付清。在协议签订之日程亮先期付给对方当事人50000元(伍万元整)办理丧葬事宜。下剩62000元(陆万贰仟元)于2015年4月3日下午3:00前暂交鸭暖司法所,待王友辉丧事办理完毕后由王开红、刘晓梅领取,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四、经双方协商,此次处理为一次性处理,自双方达成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无故上访,否则视为违约。五、本协议签订后,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补偿总额30%的违约金。六、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经审查,上述协议的内容,以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开红、刘晓梅与申请人程亮于2015年4月1日经鸭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