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邓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王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邓吉,王丙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北路6号。负责人王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红卫,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丙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吉、王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丁民初字第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