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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鞋林、徐银美与徐银美、靖江市强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鞋林,徐银美,靖江市强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165号原告王鞋林。委托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银美。委托代理人高永银,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强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横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鞋林与被告徐银美、靖江市强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丁 峰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