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四川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郫县东区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四川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帝祥,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郫县东区医院原告四川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东区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原告四川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且表示本案经本院诉前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