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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1号原告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光煊,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原告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靳某以与被告赵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卞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