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1号原告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光煊,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原告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靳某以与被告赵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卞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