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冉某甲、冉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冉某甲,冉某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黄某某,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冉某甲,女,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冉某乙,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冉某甲、冉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9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