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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万林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二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林,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无业。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4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李万林先后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采取撬锁的手段,多次进入居民家中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万林撬锁进入本市秦淮区二条巷8号601室被害人杨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5600元。杨某甲报警称:家中另有白金钻石项链1条、白金钻石戒指1枚、黑色皮夹1只、黑色皮包1只、男士眼镜1副等物品被盗。2、2011年4月7日上午,李万林撬锁进入本市鼓楼区马家街20号504室被害人马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3、2011年4月7日上午,李万林撬锁进入本市鼓楼区中央路311号2栋303室被害人刘某家中实施盗窃。刘某报警称:家中有人民币8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牌单反相机1台、铂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0.5克拉钻石1颗、小羊金坠子1只、金花生1颗、硬中华香烟1条被盗。4、2011年4月24日上午,李万林撬锁进入本市秦淮区健康新村10幢407室被害人丁某家中实施盗窃。丁某报警称:家中有茅台酒7瓶、白色浪琴牌手表1块、纯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苏果购物券、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克里斯汀购物券等物品被盗。5、2011年5月5日上午,李万林撬锁进入本市玄武区文德里村20号612室被害人尚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6、2011年5月6日上午,李万林撬锁进入本市秦淮区娃娃桥3号1单元502室被害人袁某家中实施盗窃。袁某报警称:家中有铂金戒指1枚、金戒指1枚、白银手链1条、韭菜边黄金戒指1枚被盗。另查,被告人李万林因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间在沈阳市的盗窃犯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被宣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4年6月26日,李万林因本案从服刑地沈阳连化监狱解回再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万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2)沈河刑初字第1536号刑事判决书、案发及到案经过、解回再审函、解回再审罪犯临时离监证明、购买发票、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乙、马某、刘某、丁某、尚某、袁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万林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多次盗窃,依法应予惩处。在李万林因其他盗窃犯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该罪判决宣告前其还有未被判决的罪行,依法应数罪并罚。李万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李万林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万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李万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前罪已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和本罪先行羁押期共计2年8个月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万林退出人民币66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某乙、尚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闵慧林人民陪审员  卜翔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章雪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