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天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天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宝鸡市天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铁一局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曹永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琴,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北(金色花园小区16号楼619号)。法定代表人高政,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天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骏公司)诉被告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曹永庆、高红名下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3号院2幢1单元280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宝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对曹永庆、高红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3号院2幢1单元2802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忠代理审判员 岳 昆人民陪审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