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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袁某惠与黄某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惠,黄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惠,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黄某庆,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袁某惠与被执行人黄某庆离婚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婚生小孩黄某由申请执行人袁某惠负责抚养。因被执行人黄某庆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惠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惠与被执行人黄某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黄某庆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婚生小孩黄某由申请执行人袁某辉负责抚养。申请执行人袁某惠同意被执行人黄某庆于2015年4月1日前将该婚生小孩黄某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袁某惠负责抚养。二、申请执行人袁某惠同意接到被执行人黄某庆所移交其的该婚生小孩黄某后,应保证及时安排好该婚生小孩黄某读书学校,确保该婚生小孩黄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并保证不虐待和打骂该婚生小孩黄某。三、申请执行人袁某惠同意接到被执行人黄某庆所移交其婚生小孩黄某后,允许被执行人黄某庆在星期六、星期日和寒暑假带另一个婚生小孩黄利明探望婚生小孩黄某及团聚。四、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由被执行人黄某庆负担,被执行人袁某惠同意代其于2015年4月1日前付清。四、被执行人黄某庆应自觉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袁某惠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XX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惠与被执行人黄某庆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袁某惠与被执行人黄某庆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冠中审 判 员  王冠平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