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华申请执行白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男,1971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白雪峰,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赵华申请执行白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白雪峰与刘颖系夫妻关系,白雪峰所欠债务系白雪峰与刘颖所欠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颖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曹雪华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