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文艳与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艳,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635号原告:张文艳被告:冯桂英被告:李远涛被告:沙卫伟被告: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子忠,总经理被告:冯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艳与被告冯桂英、李远涛、沙卫伟、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艳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张文艳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