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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信林诉被告辽中县养士堡镇养前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林,辽中县养士堡镇养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221号原告张信林,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养士堡镇养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崔汝宁,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林诉被告辽中县养士堡镇养前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