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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郭林虎与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林虎,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郭林虎,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熙浩,董事长。住所地:广汉市。申请执行人郭林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林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并展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广汉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郭林虎提供劳务受害的损失100000元,垫付的诉讼费用1979.5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和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