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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谷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耒刑二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耒阳市三都镇人大主席。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3日、6月11日、8月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代理检察员邓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4日17时35分,耒阳市三都镇新井矿-190米水平南二石门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8.4万元。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茄莉冲新井矿在只能复工未批准复产的情况下违规生产出煤,耒阳市三都镇相关监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使该矿长期违规生产出煤,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012年4月,耒阳市三都镇政府根据耒阳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整合耒阳市国土局、煤炭局的下派人员,成立大安监站并对人员重新作了分工,其中三都镇人大主席谷某某主管企业安全工作并兼任安监站站长。根据耒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茄莉冲新井矿于2012年1月23日、2月26日两次申请复产,耒阳市煤炭局经现场验收,达不到复产安全条件,只同意复工。同年3月18日,耒阳市煤矿整治办下达复工通知,只允许茄莉冲新井矿复工整改,不得恢复生产。但茄莉冲新井矿自2012年2月3日开工后,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了生产,至事故发生时,已生产出煤4万吨。被告人谷某某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煤矿在违规生产出煤时,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矿违规生产。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某某指使负责资料数据统计的三都镇干部陈某坚销毁驻矿盯守人员上交的煤矿安全生产《日监察报表》,篡改煤矿安全运行《周报表》,伪造茄莉冲新井矿没有生产的证据,企图逃避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耒阳市三都镇人大主席并负责安全生产期间,在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系主动到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谷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1、其不是三都镇安监站站长,不是该案中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主体,其是三都镇分管安全的领导,作为分管三都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茄莉冲煤矿的出煤监管认真、尽职尽责;2、没有指使人销毁《煤矿盯守(副井)监察日报表》和篡改《安监站运行情况周报表》。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某某系三都镇人大主席,主管镇安全生产工作。2012年4月,耒阳市三都镇政府根据耒阳市委、市政府耒发(20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整合耒阳市国土局、煤炭局的下派人员,成立三都镇安全生产监察站,并由被告人谷某某负责该站工作。根据耒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茄莉冲新井矿经耒阳市煤炭局现场验收,达不到复产安全条件,2012年3月18日,耒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下达耒煤安整(2012)7号《关于铜锣坪煤矿等48个煤矿复工(产)的通知》,准予部分煤矿复产、部分煤矿复工,茄莉冲新井矿在复工煤矿企业名单之中。但茄莉冲新井矿在2012年春节开工后,就擅自恢复了生产,直至事故发生。2012年7月4日17时35分,耒阳市三都镇茄莉冲新井矿-190米水平南二石门发生一起水害事故。经湖南煤矿安全鉴定局调查认定,该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8.4万元,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茄莉冲新井矿非法违法生产,在只能复工未批准复产的情况下违规生产出煤,相关监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谷某某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煤矿在违规生产出煤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矿违规生产。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某某指使负责资料数据统计的三都镇干部陈某坚销毁驻矿盯守人员上交的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盯守(副井)监察日报表》,篡改煤矿安全运行《安监站运行情况周报表》,伪造茄莉冲新井矿没有生产的证据,企图逃避责任。另查明,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我2011年3月调到耒阳市三都镇任人大主席,10月左右分管三都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12年4月20日,根据耒阳市委2012年第5号文件的要求,三都镇成立了安监站,整合了三都镇的企业组、煤管站、国土局、煤炭局的相关安全执法人员。按照5号文件的要求,安监站站长应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兼任,但我并没有担任该职。茄莉冲新井矿在出事之前处于复工状态,只能搞隐患排查和巷道维修,没有恢复正常生产。在2012年日常监管工作中,我去过该矿几次,没有发现该矿生产出煤现象。2012年3月份,三都镇企业的巡查人员向我报告茄莉冲新井矿有出煤的迹象,因矿方说是出工程煤,我就安排匡某琛起草了一份公函给煤炭局,要求煤炭局对工程煤作出界定,但煤炭局一直没有回复。我安排陈某坚把茄莉冲新井矿的《监察日报表》清理并改正《运行情况周报表》。对茄莉冲新井矿“7.4”水害事故我应承担一定的领导失察责任。2、证人三都镇安监站统计保障组陈某坚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7日上午,我在谷某某的授意下,把《煤矿盯守(副井)监察日报表》全部烧毁,这其中有茄莉冲煤矿驻矿盯守人员自2012年4月20日至6月30日上报来的大约30张。接着我又按谷某某的授意把茄莉冲煤矿2012年5月第3周、6月第2、3、4周的4份《安监站运行情况周报表》进行修改后,把原件换出来烧毁了。因为茄莉冲煤矿是复工未复产矿,报表中茄莉冲煤矿的生产情况填的都是“正常”,现在茄莉冲煤矿出了事故,责任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才烧毁。处理这些报表时,张某武也到谷某某办公室来了,并当着谷某某的面说我蠢,到时候怎么说得清。3、证人三都镇安监站执法巡查组组长张某武的陈述证实:在巡查中发现茄莉冲煤矿主井在出煤,但矿方说出的是工程煤,为此我向谷某某作了汇报,并按谷某某的指示打电话给煤炭局执法三中队的曹春生请他们核实,还为工程煤的核查、鉴定向煤炭局去一个公函,但一直都没有回复。茄莉冲煤矿出事后,我在企业办公室里看到陈某坚在整理资料,我就问他煤矿盯守日监察报表弄好了吗,他说已经早就清理掉了,我当时就说他:资料是你管,你怎么能擅自处理,到时候你是要负责任的。他说他已经请示谷主席,谷主席请示过谭书记。那天与陈某坚在谷某某的办公室的时候,我还问谷某某:某坚说你们把煤矿盯守监察报表清理掉了。谷某某说:那不要紧,是请示了谭书记的。4、证人三都镇原党委书记谭某民的陈述证实:谷某某分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茄莉冲煤矿出事后,处理驻矿盯守人员上交的日监察报表一事谷某某未向他汇报。5、证人茄莉冲煤矿矿长窦某华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份,耒阳市煤炭局下通知,茄莉冲煤矿是复工未复产矿。2012年3月份后,茄莉冲煤矿在生产出煤,正常生产出煤大概有四个月。2012年4月底,谷某某带人到煤矿,看到煤矿在生产出煤说要罚款并不让他们生产,5月初煤管站把他们主井运往煤坪的轨道拆了,当时谷某某在场,6月份谷某某又带人去煤矿检查,并把工人从副井叫上来,每次等检查走后,煤矿又恢复生产。6、证人茄莉冲煤矿生产副矿长胡某国的陈述证实:茄莉冲煤矿16个采煤工作面在2012年3月春节复工后就一直在生产出煤,有时为了检查就停一下工,停工时间长的一个星期左右,短的一、二天。7、证人茄莉冲煤矿主管测量技术员邓某的陈述证实:茄莉冲煤矿有南、北两大巷。2012年过年后至出事故之前大概四个月,南北两大巷的十多个工作面都在正常作业。8、证人茄莉冲煤矿安全员段某初的陈述证实:2012年春节后,茄莉冲煤矿复工后就一直在出煤。9、证人茄莉冲煤矿法人刘某平的陈述证实:按照市里文件规定,茄莉冲煤矿系复工未复产矿。10、证人耒阳市三都镇企业办工作人员匡某琛(大安监站巡查执法组组员、东片片长)陈述:2012年初,三都镇将全镇的煤矿分东、西两片管理,3月底我调整到东片。4月12日谷某某组织了驻矿盯守的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在会上谷主席明确了,一是驻矿人员分配方案要两人一组,驻守煤矿实行轮换制。二是盯守内容,副井地面可以绞渣、石头,实行主副井贯通,但不能出炭,一经出炭,必须立即制止等,主要意思是驻矿人员下到矿里后主要是负责制止主井之外井口(副井、风井)违法生产行为,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安监站等。4月13日谷某某又组织会议,对人员进行分工,要求驻矿人员必须驻在副井,副井没有生产的、条件不好的可以驻主井,但必须到副井盯守,还要填好驻矿安监员工作手册。4月20日召开会议,内容是安监站工作再部署、再分工等。我在巡矿时,发现茄莉冲煤矿副井、主井在出煤,我告诉了企业办副主任张某武。11、耒阳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员曹某文的陈述:我是2012年4月被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到三都镇去驻守、监督煤矿的。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三都镇就组织了我们开会布置驻矿事宜,当时是人大主席谷某某主持的,谷某某在会上讲我们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禁止副井生产出煤,并发了一本驻矿安监员手册,我负责驻守茄莉冲煤矿。当时三都镇负责东片的片长匡某琛送我到茄莉冲煤矿的时候,只安排我们驻守所驻矿的副井,没有安排我管主井的事,至于是否另行安排其他人员驻守主井,我就不知道了。谷某某在会上说要我们24小时驻在矿里不要离开,要高度认真负责。我按照三都镇政府的安排,驻守在茄莉冲煤矿的副井,副井离主井没有多远,从副井可以看到主井。我刚去茄莉冲煤矿时,看到主井和副井都在出煤,我当时不知道这个煤矿是复工不复产矿,第二天,我就打电话给片长匡某琛反映茄莉冲煤矿主井和副井在出煤。在轮我上班时,每个班我都在日监察报表写明茄莉冲煤矿副井没有生产,主井的情况就没有写,但在我的工作手册上两次写明了主井在正常生产出煤。茄莉冲煤矿主井基本上天天在出煤,除上级检查外。我知道对茄莉冲主井出煤的事,没有采取什么措施,因为茄莉冲煤矿一直在出煤。匡某琛基本上隔一、二天就会到茄莉冲煤矿来巡查,巡查时茄莉冲煤矿的主井照常在生产出煤。谷某某主席到过茄莉冲煤矿七、八次,每次茄莉冲煤矿主井都在生产出煤,但谷某某没有说什么,也没有采取什么措施。12、耒阳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员倪某平陈述:我是2012年4月被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到三都镇去驻守、监督煤矿的,我们国土局、煤炭局委派人员,都是由三都镇政府统一安排。4月13日到三都镇后,镇里开会要求我们盯住副井有没有生产出煤,对主井的要求只字未提。4月27日我从炭山煤矿副井调到茄莉冲煤矿副井的,按照三都镇政府的安排,我蹲守茄莉冲煤矿的副井,每天到副井检查五、六次,看有没有违法生产,然后填写驻矿手册。4月27日我刚去茄莉冲煤矿时,看到主井在出煤,当时我不知道这个煤矿是复工不复产矿,加上三都镇政府在安排我们下矿时只要求我们守住副井不出煤,所以我也就没有跟谁讲这个情况,过了段时间,陈孝生跟我讲茄莉冲是个复工未复产矿。后来轮到我上班蹲守的时候,我发现茄莉冲煤矿还是在出煤,我打电话跟管片的领导匡某琛和三都镇国土所长陈孝生作了汇报。我上的每个班都在日监察报表上写明了茄莉冲煤矿主井在正常生产,上送镇政府安监站。我们驻守期间,茄莉冲煤矿主井一直在生产出煤,如果有领导来检查,他们就会停掉。我驻矿期间,三都镇人大主席谷某某到茄莉冲煤矿一次,一同来的还有张某武。1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谷某某2011年4月当选三都镇人大主席。14、耒阳市三都镇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兹有三都镇人大主席谷某某同志在我镇2012年初分工中主管镇安全生产工作,镇党委未研究谷某某同志担任我镇安监站站长一职。”15、耒阳市委、市政府2012年3月29日耒发(20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2年4月三都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三都镇安全生产监察站工作实施方案》、《三都镇2012年度全体干部职工分工安排表》、《三都镇2012年企业办干部职工分工安排表》、会议记录证实:谷某某系三都镇人大主席、企业办主任,主持镇人大工作、企业办全面工作,主管镇安全生产工作。2012年4月,成立三都镇安全生产监察站后,根据耒发(2012)5号文件要求“必须安排党委委员以上实职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并兼任安监站站长”,被告人谷某某负责镇安监站工作,并在《三都镇安全生产监察站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其站长身份。16、《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茄莉冲新井矿“7.4”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湖南煤矿安全鉴定局《关于耒阳市三都镇茄莉冲新井矿“7.4”较大水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证实:茄莉冲新井矿2012年2月3日开工后,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了生产。2012年7月4日17时35分,茄莉冲新井矿发生一起较大水害责任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8.4万元。事故直接原因:茄莉冲新井矿非法越界开采炭山煤矿资源,在炭山煤矿北风井停止排水后,积水和涌水灌入茄莉冲新井矿二石门62煤放顶煤回采抽冒产生的偃塞孔洞内形成积水区,当南二石门62煤二斜巷回煤时导通积水区导致透水,-190水平面南翼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作业人员无法撤退。间接原因:茄莉冲新井矿非法违法生产;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救援;耒阳市三都镇人民政府、耒阳市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监管不力等。并建议,“谷某某,三都镇人大主任兼镇安监站站长。在驻矿盯守人员已报告茄莉冲新井矿主井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人员销毁茄莉冲新井矿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资料、伪造茄莉冲新井矿主井没有生产的证据;炭山煤矿北风井停止排水,其积水涌入茄莉冲新进矿后,没有督促茄莉冲新井矿立即停止-190M水平南翼生产,治理水患。涉嫌犯罪,建议检察机关立案查处。”17、到案经过、2013年9月23日对被告人谷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经电话通知,被告人谷某某2013年9月23日主动到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18、巡管情况统计表、安监站运行情况周报表证实茄莉冲煤矿主井、副井的巡查执法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谷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被告人谷某某除引用公诉人举出的部分证据外,还提交了下列证据:1、《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工作职责》,以证实其作为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制订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监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2、耒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3月18日下发的耒煤安整(2012)7号《关于铜锣坪煤矿等48个煤矿复工(产)的通知》,以证实:10个煤矿准予复产,38个煤矿准予复工,其中茄莉冲煤矿系准予复工煤矿。3、2012年4月5日,三都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市安委会、市煤炭局提交的《关于勘定煤矿主、副井贯通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商请勘定我镇煤矿主、副井贯通整改情况的函告》,以证实:为三都镇所属煤矿在施工中所涉及的具体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周期的长短、施工工程的大小及其工程煤量的多少问题,请求市安委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市煤炭局安排技术人员尽快对三都镇所属煤矿进行实地勘验,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4、会议记录、日常监管报表、安监员工作手册、巡管情况统计表、巡管执行登记表、茄莉冲煤矿盯守人员出勤表、煤矿企业整治与兼并重组方案、监管人员驻乡镇开展工作的函、谷某某救援工作的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谷某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谭某民、谢某永、张某武、陈某坚的证言等,以证实:其没有被任命为三都镇安监站站长。2012年2月至事故发生前,谷某某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近30次,针对不同时期布置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监站对全镇煤矿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煤矿的监管采取了各种措施,认真履行了监管职责。其没有发现茄莉冲煤矿违规生产出煤,没有篡改安全运行《周报表》,没有伪造茄莉冲新井矿没有生产出煤。煤矿驻矿盯守人员严重失职。事故发生后,其积极组织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耒阳市三都镇人大主席期间,负责镇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茄莉冲煤矿发生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8.4万元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辩解,没有指使人销毁《煤矿盯守监察日报表》和篡改《安监站运行情况周报表》。经查,证人陈某坚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谷某某指使其销毁《煤矿盯守监察日报表》和篡改《安监站运行情况周报表》事实,且与张某武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这一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谷某某又辩解,其不是三都镇安监站站长,不是该案中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主体,其是三都镇分管安全的领导,作为分管三都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茄莉冲煤矿的出煤监管认真、尽职尽责。本院认为,从现有材料看,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谷某某被任命为三都镇安全监察站站长职务,对其这一辩解,予以采信。被告人谷某某虽未被任命为三都镇安全监察站站长,但其作为三都镇人大主席,主管镇安全生产并负责镇安全监察站工作,负有对煤矿监管的工作职责,因被告人谷某某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茄莉冲新井矿违规生产出煤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矿违规生产,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故对被告人谷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自己未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系对自己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故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从湖南煤矿安全鉴定局对事故的调查报告看,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被告人谷某某工作上的失职,不是造成茄莉冲煤矿事故发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综上,根据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的复杂性,以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某某在救援工作中的积极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谷某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喻 辉人民陪审员 曾 强人民陪审员 严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鸳鸯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