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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庄海地与周异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异菱,庄海地,陈国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异菱,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海地,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窦艳华、黄才铨,分别为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陈国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周异菱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也在佛山市禅城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条款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因贷款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