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健与王传河、王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王传河,王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赵健。被执行人:王传河。被执行人:王传玉。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健与被执行人王传河、王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传玉位于薛城区永福北路西侧批发市场第3栋A2户门市房一套,证号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