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罗安宏申请执行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宏,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罗安宏,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县清江镇。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任勇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4)三劳人仲案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