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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罪犯周壤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壤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815号罪犯周壤壤,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鄂枝江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壤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周壤壤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赔偿)。周壤壤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壤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周壤壤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周壤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壤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考核期间,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一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属黑社会性质犯罪、犯有数罪。本院分别在本院网站、江北监狱十一监区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满均无异议。开庭审理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旁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曾德雄、袁勇的证言、人大代表证、政协委员证、身份证、江北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庭审笔录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壤壤实际执行刑期二年二个月,符合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属黑社会性质犯罪、犯有数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已从严掌握,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壤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刘为尧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如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