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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茂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茂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83号罪犯邓茂芳,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旬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茂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积极损失共计163009.2。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茂芳虽患有疾病,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茂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3月2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邓茂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茂芳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积极损失共计163009.2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