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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魏希壮与青岛众喜路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希壮,青岛众喜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魏希壮。被执行人青岛众喜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喜传。申请执行人魏希壮与被执行人青岛众喜路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希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魏希壮已经于2014年10月27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号:(2014)北执字第2121号】,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