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兰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955号原告兰某,****年**月**日出生。被告王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1.00元,减半收取1470.5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