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江西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孙业文与被执行人李奉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业文,李奉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孙业文被执行人:李奉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业文与被执行人李奉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奉嶷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 光 关注公众号“”